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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籌集資金?

銀行融資、股票發行、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地下錢莊等模式,要麽難度大,要麽風險大。而募集資金,可以低成本、靈活、快速的募集民間資金,是目前很多企業首選的融資方式。所以,企業要懂得在不違反相關刑事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集資,比如非法集資罪。

籌資分為債務型籌資和股權型籌資

債基集資很簡單,就是民間借貸。需要註意的是,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股權式籌資是以轉讓壹定數量和形式的股權為代價來籌集資金。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壹部分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公司有利潤可供分享時領取固定股息,另壹部分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從分配股息後的剩余利潤中分配股息。從而在不影響公司經營控制權的同時,繼續擴大公司股本,吸收公司所需資金。股權籌資的法律基礎是:

(1)《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利;

(2)《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得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公司利潤;

(3)《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無論是債權融資還是股權融資,對於公司來說都是壹種相對便捷的融資方式。但在實踐中,壹定要時刻關註與這兩種融資模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以免因為集資不慎而像河北孫大午、武漢塗漢江壹樣鋃鐺入獄。因此,公司經營者有必要了解非法集資罪的規定。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公司合法集資關系最為密切,容易混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壹種非法集資犯罪。目前我們壹般參照國務院《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來理解什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並出具憑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認定。如果房地產公司因為資金短缺,聲稱會給予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直接向社會公眾借款,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且屢有創新,且有意規避法律制裁,認定起來相對困難。比如以發展會員、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名義。,承諾固定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銷售回租物業商鋪為名,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打著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