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利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以現金方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約定的股息未全部支付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2.分配剩余財產的時候有區別嗎?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依照《公司法》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公司財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分配的股利和本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時,按照優先股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普通股股東有權分享公司的剩余資產,但普通股股東只能分享公司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後的財產。
3.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在投票權上的區別。
有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最明顯的區別之壹。
(1)除下列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其所持股份無表決權: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壹次性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10%以上;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四)發行優先股。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表決權的恢復。公司在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將批準當年約定的不分配利潤的方案。自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與普通股股東壹起投票,每股優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壹定比例的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至下壹會計年度的優先股,將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能累計的優先股,將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足額支付當年股息。可以恢復優先股表決權的其他情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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