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什麽?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什麽?

關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進行了規範。2006年以後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全部按照11的標準進行會計處理。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對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壹直沒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股權激勵企業的所得稅處理缺乏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不完整。會計與稅法對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

由於稅收政策對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不明確,上市公司不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 2010年會計準則》規定的原則處理股權激勵。18-所得稅,導致披露報表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04號。18,2012),明確了我國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計劃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授予激勵對象時,應當按照股票的公允價格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設立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所得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可以立即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需等待壹定的服務年限或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上市公司等待期間經會計核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相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確定。

對比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準則11-股份支付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在股權激勵的處理上存在明顯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的規定,除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間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具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員工滿足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對其獲得的服務進行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在稅務處理方面,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間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能在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才會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壹般為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間的確定上,會計與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企業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關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中做了簡要說明。關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為成本的,相關所得稅影響應當區別稅法規定處理。

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的,不形成暫時性差異;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的,在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成本費用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和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股份支付相關成本的,超出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已於2007年12月25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18。當時對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稅法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中,企業應按規定處理遞延所得稅。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規定了比較原則,其中整個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根據會計期末獲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並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和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期權價值=時間價值)+內在價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按照期權價值計算(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算,後續公允價值變動不予確認。對於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權益工具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包括時間價值和內在價值。

根據公告編號總局18,企業最終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通常是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所以企業所得稅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但內在價值的變化導致暫時性差異,這就要求我們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壹個具體的案例來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區別。

案例:中天公司是中國a股上市公司。公司在兩年內對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高達2X14/12/31。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在2X13/12/31的股價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股價為12元/股。

中天公司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方和乙方的股票期權行權條件如下:

答:股票期權只有在公司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方仍在中天公司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行權。

B:只有在中天公司股價超過65,438+03.5元/股,且乙方仍在中天公司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股票期權。

到2X14/12/3,甲乙雙方均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在2X13和2X14對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案例研究:

這種情況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以股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分析了本次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的規定,企業應當在等待期間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勞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個人A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個人A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屬於非市場化條件。根據案例提供的資料,中天公司2X13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這個非市場條件已經滿足。因此,在會計核算中應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

根據股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和內在價值。出於稅務目的,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應確認2X13/12/31期權的內在價值,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125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

2X13中,中天公司按會計準則確認本期成本5萬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萬元,超出了公司本期確認的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超額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80000-50000) ×25% 7500。

貸款:所得稅費用(20000-7500)12500。

2X14年:

對乙方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的股票期權規定的行權條件是股價應超過13.5元/股且乙方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價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本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但市場條件並不滿足。然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11股支付,只要員工滿足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該對其獲得的服務進行確認。

對於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乙方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方:管理費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基本如上:

股份的公允價值:

甲方個人部分為20000×12 240000。

乙方個人部分為50000×12×1/3 200000。

總計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

甲方個人部分為20000×4.5 90000。

乙方個人部分為50000×6×1/3 1000000。

總計190000

內在價值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額是62500

減去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

待確認資產所得稅資產42500

同樣,截至2X14年末,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成本為20萬(5萬+15萬)。截至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萬元,超過公司股權激勵確認的累計成本費用金額。這5萬多中,3萬已經在2X13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剩下的2萬應該在2X14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乘以25%。具體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42500-5000)3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