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司如果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負數,按照有關規定,公司股票應該被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
而當公司實現了扭虧為盈,凈利潤變成了正數,不再虧損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已符合申請撤銷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可以向股票交易所提交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
股票交易所於收到公司申請之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退市風險警示是中國A股市場中的壹種制度。
中國A股市場中的壹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
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壹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壹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