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別指明的機構外,本規定所稱的主管機關均適合上款規定。第九條 主管機關的職責是:
(壹)依照本規定批準公司發行股票,管理公司股票的轉讓;
(二)在本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制裁;
(三)必要時可要求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審查公司財務活動。第十條 公司發行股票應報主管機關批準。主管機關對公司發行股票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審批。
下列公司發行股票,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報批:
(壹)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全省性公司;
(二)福州市及其所轄縣、區發行股票總額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公司;
(三)福州市以外的其余地、市(不含廈門)及其所轄縣區發行股票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的公司。
上款規定以外的公司,壹律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報批。第十壹條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應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界限,分別向主管機關報批。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開辦股票交易業務,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批準。除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股票交易業務。第三章 股票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股票,系指公司發給投資者的股權憑證,屬有價證券。
股票可以采用記名式,也可采用不記名式。記名式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壹般分普通股和優先股。
股票可以買賣、抵押、贈與和繼承,但不能退股。第十五條 股票由發行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股票應編號並載明下列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發行股份總額和每股金額;
(三)股票面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及種類;
(五)股票發行的年、月、日;
(六)收益分配方式;
(七)主管機關名稱、批準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八)標明“股票”字樣,優先股股票應標明“優先股票”字樣;
(九)股票持有者的姓名或名稱(本項內容只適用記名股票);
(十)轉讓、掛失的規定;
(十壹)標明“不能退股”或類似此意的字樣;
(十二)公司認為應標明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獲準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設計票樣,送經主管機關核準後,到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制股票。第四章 股票發行第十七條 下列公司可以申請面向社會發行股票:
(壹)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經批準籌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設立並已連續兩年盈利的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面向社會擴股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列公司初次發行股票後,已連續兩年盈利,需要再次發行股票時。第十八條 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或籌建新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是經營管理素質好、財務狀況穩定、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法人,並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籌建公司的文件或公司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公司章程和招股章程及股票票樣;
(四)發起人認購不少於公司股份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驗資證明;
(五)公司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六)主管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提交有權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
招股章程應體現公司招股目的、招股資本總額、首批發行股份的種類及數額、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各發起人所認股數、募足股份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