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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轉讓股票所得要交稅嗎?

當然要交稅。

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2004〕390號)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明確了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

1.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應確認為股利收益。?

2.企業清算或轉讓其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將投資者應分得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確認為投資者的分紅收益,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益時,可從轉讓收益中扣除。

3.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計提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按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

[點評]當局發布此條主要是為了避免對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雙重征稅。

比如,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如果A投資B,

而且A和B的稅率都是33%,股息收入不征稅。

如果A是33%,B是15%,妳只需要按照18% (33%-15%)繳稅。

如果界定為股權轉讓所得,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比如股權在取得時以654.38+0萬購入,轉讓時以654.38+0.2萬賣出,那麽20萬元就應該全額納稅。從這份文件來看,先分紅再轉讓股權,對企業非常有利。

根據第二點,企業清算或轉讓其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無需進行此類規劃。

同時也說明,如果企業在清算或轉讓前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於95%,那麽就要探討是否有可能在清算和轉讓前收購足夠的股份到95%以上,因為這可能為企業節省巨額稅收。

第三點要看由於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差異可能形成的時間性差異。這部分準備在會計上不作為稅後利潤,不能分配給股東,但從稅收角度可以作為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文件將轉讓企業或投資企業應享有的這部分權益定義為清算轉讓企業分配的股息收入,對企業有利。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65438號+091),自2003年1起,股權轉讓不再征收營業稅。

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股權轉讓所得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