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轉股的公式為:轉股股數= 65,438+000 ×轉股債券數/轉股價格。例如,某投資者持有某可轉債65,438+000股,轉股價格為65,438+00元,則該投資者可轉股的股數= 65,438+000 × 65,438+000/65。
壹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可轉債的轉股期會在可轉債發行日後6個月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總面值必須是65,438+0,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並最終獲得少於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支付。轉換後的股份不能當天賣出,需要等下壹個交易日賣出。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將銀行與企業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股權和產權。
債權轉股權後,原還本付息按股轉紅利。實際上,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分階段成為企業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經濟狀況好轉後,通過資產重組、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等方式收回資金。
關鍵點:
1.重點解決對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大型、超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年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督促其盡快實現增產增效和產業升級。
3.圍繞三年改革和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脫困兩大目標,推動虧損企業中有條件的企業扭虧脫困。國有企業脫困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障礙之壹。債轉股後,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相應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趨於健康,便於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促進企業盡快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和企業的利益。國開行債權轉股權,不是簡單的核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變成了不償債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的償債負擔,銀行還獲得了經營權。這是壹種實踐成本最低、社會震動小的債務重組方案,因此可以大規模使用,有利於在短時間內擺脫全國性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債務癥結。
已簽署的項目:
2065438+2008年2月4日65438+2008年,據初步統計,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項目總數達到226個,到位資金金額4582億元,獲資助項目數142個,資金到位率25%。簽約企業以地方國企為主。地方國有企業簽約數130家,到位資金2291億元。
2018年以來,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項目總金額達到1711億元,特別是參與債轉股的民營企業數量大幅增加,2018年簽約金額達到250億元。
資本活動:
它盤活了銀行的不良資產,把銀行的不良資產分離出來,變成企業的股權。這樣可以大大提高銀行的信用狀況,從而盤活銀行的資金。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企業管理,可以重組企業,改變單壹的國有資本,提高國有資本的活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