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是指對壹段時間內收到的買賣申報進行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以我國競價交易系統為例,集合競價中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是:
1.選擇有效價格範圍內交易量最大的價格;
2.高於成交價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成交價的賣出申報全部平倉;
3.交易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上交所規定最小化成交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仍符合要求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深交所以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部分,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擴展數據:
壹、收盤交易機制的調整
首先,股票以集合競價收盤。股票交易的收盤價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產生。集合競價截止時間為14:57至15:00。收市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但不能撤回。報價透露相同的呼籲拍賣開幕。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交易產品收盤價不變。
二是調整證券交易停牌後的復牌時間。為配合集合競價收盤的實施,提高交易效率,對根據本所交易監管有關規定停牌並於當日復牌的證券復牌時間作如下調整:證券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然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
對於原規定的“盤中停牌持續至當日14:55”,調整為當日停牌至14:57,14:57復牌,然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
二。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區間的調整
為簡化價格管控模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現將股票上市首日價格申報範圍調整如下: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中開盤階段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120%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連續競價階段、收市集合競價階段和開盤期間停牌有效申報價格區間統壹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144%為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上限的120%,64%為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下限的80%)。
對於股票的其他三類上市情形,即追加上市、停牌後恢復上市和退市後重新上市,集合競價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前收盤價的900%,不得低於前收盤價的50%”;
後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統壹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的90%”。
上交所此前規定的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適用。
三。調整開盤期間停牌股票的申報項目。
開盤期間停牌的股票可以接受申報,也可以取消申報。股票復牌時,接受的申報將以集合競價方式壹次性成交。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暫停期間可受理申報的相關事項不作調整。
下壹步,上交所將組織對上述調整進行市場測試,確保收市交易機制調整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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