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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和股票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首次公開發行和股票上市。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股票上市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並不意味著對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起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壹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第十壹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第十三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獨立性第十四條發行人應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第十五條發行人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依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性企業應有與經營相關的業務系統和相關資產。第十六條發行人的人員是獨立的。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第十八條發行人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混淆。第十九條發行人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同業競爭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第二十條發行人的獨立性不得存在其他嚴重缺陷。第三節規範運作第二十壹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知悉與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內的;

(2)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得出明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