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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的原理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原理是券商和證券發行人簽訂合同負責銷售,分為包租和代理銷售,證券發行方法根據發行人的選擇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根據是否有經紀人分為直接發貨和間接發貨,根據發行價格和面值的關系分為溢價發行、低價發行和折價發行,證券收購方法分為全額收購和差額。

壹、股票發行的目的和條件

1、股票發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與合並。

2、股票初次發行的條件三、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的條件應參考2001年3月28日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1999]12號)、《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21號)、

二、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  

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證券發行方式劃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兩大類。公募發行,又稱公開發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廣大投資者為證券發行的對象,按統壹的條件公開發行證券的方式。公募發行壹般數額較大,發行人通常委托證券承銷商代理發行,因而發行成本較高;公募發行須經過嚴格的審查,發行過程比較復雜,但信用度較高且流通性較好。如果公募發行的證券是債券,其發行利率壹般低於私募發行的利率。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收購團要發行收購的證券,組成收購團的委托人要簽訂收購團協議,主要委托人要組織收購業務。證券發行是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同收購的,所有擔任主保險人的證券公司都要***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