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