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因此,公司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流程如下:
1.股東簽署協議,同意增加資本公積;
2.說明資本公積的來源;
3.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4、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5.相關股東出具的補稅承諾函;
6.中介機構發表明確意見。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接受捐贈、股本溢價和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而形成的公積金。
資本公積是與資本相關的債權,與企業收益無關。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其他人投入企業的、所有權屬於投資者的、投資額超過法定資本的資本。
資本公積本質上屬於投入資本範疇,是我國采用註冊資本制造成的。資本公積的目的主要是增資,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雖然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壹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的資本結構,反映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另壹方面,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股份的流通量,從而激活股價,提高股份的交易量和資金的流動性。
綜上所述,對於債權人來說,實收資本是所有者權益最本質的體現,是他們考慮投資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僅能更好地反映投資者的權益,還能影響債權人的信貸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