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破產重整和破產重整有什麽區別?

破產重整和破產重整有什麽區別?

1,性質不同

破產重整是對可能或有破產原因但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所有利益相關者申請,由法院主持,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業務重整和債務調整。

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律允許同壹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延期償還債務,停止支付股息。

2、裝訂不同

法院主導的破產重整屬於法院內的重整,受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償還順序,重整的時間,都要符合法律規定。

破產重整,因為沒有法律框架,股東和債權人的協商是自願的,不存在強制。比如談判時間,債權人的還款率等。是自由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

擴展數據

我國的司法狀況和制度可能難以保證重整程序的有效實施。

由於重整程序技術性強,自由裁量權範圍擴大,適用重整制度壹般成本高、曠日持久,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多,容易導致重整程序被濫用。

同時,由於重整程序涉及的企業通常規模較大,資產可能分布在全國甚至國外,債權人分布較廣,有可能出現各級地方法院同時受理多起訴訟並采取司法凍結、查封等措施的情況,這對我國司法協調機制提出了挑戰。

此外,我國行政幹預司法、司法腐敗的狀況並未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幹預的不當介入和法官濫用司法指揮,會使重整程序在本質上成為壹種行政操作,使重整制度難以完全遵循市場化運作,背離制度設立的初衷。

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過程中被濫用,如何解決重整制度的啟動與各地執行程序的協調問題,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因政府過度幹預而失去制度設立的基本價值,也是我國在重整制度設立後必須面對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