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和協議的簽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