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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和解決合夥股票交易協議

根據妳的情況,兩個以“勞務”出資的人,只能作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出資人可以選擇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在出資額內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降低投資風險。

此外,《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和協議的簽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