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需要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因此,為了強化推廣者的責任意識;
為了防止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所持股份的轉讓作了壹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該規定是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性規定,是有效的強制性規範。
違反本條規定的,原則上合同無效。因此,發起人違反《公司法》前述規定與第三人訂立股份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