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支付結算概述
1.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支付結算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
2.支付計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理全國支付結算工作,包括支付結算制度的制定(所以請註意“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支付計算管理工作。
相關鏈接:會計管理體制,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本轄區的會計工作。
第二點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特別註意:不使用無統壹規定打印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其中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相關鏈接:(註意,同壹條款出現在三個地方)
1.簽發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後的票據無效,銀行不接受結算憑證。
2.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記錄,並且必須壹致。如有不符,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賬戶。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名等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特別說明:出票或出票的“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記錄事項可由原註冊人變更,變更應由原註冊人在變更處簽名證明。
相關連接:原始憑證金額有誤,只能由出票人重新開出,不能更改。其他內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須由出票人更正,更正處加蓋原出票人印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①收款人名稱:壹般記錄對方全稱,或填寫規範簡稱。縮寫要求排他性和同壹性。
②票據的簽發日期必須為中文大寫。如果匯票的簽發日期是用小寫字母書寫的,銀行將不予接受。
③在填寫月份和日期時,如果月份是“壹二壹”,日期是“壹到九和壹、二、三”,則應在其前面加零;如果壹天是“從11點到19點”,那就要在前面加“壹”字。資本化日期未按要求填寫的,銀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承擔。
(4)文字數字中的中文金額應以正楷或行楷填寫,並接受繁體字。
⑤如果中文金額的字數達到元,應在元後寫“整”(或“正”)字;“全”(或“正”)字不得寫在“角”字之後。字數中的量有“分”,在“分”之後不寫“全”(或“正”)字。
⑥中文大寫金額應標有“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應緊接在“人民幣”字樣後填寫,不得留空。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
⑦當阿拉伯小寫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符合中文語言規則、數字的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
(8)賬單和結算憑證的金額應同時用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記錄,兩者必須壹致。如果兩者不壹致,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