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期權壹般是壹種沒有義務的權利。無義務是指壹旦給予激勵對象壹個股票期權,激勵對象不需要支付期權的對價,只需在未來行權時支付行權價格即可獲得股票,當然可以放棄行權;期貨股的激勵壹般是壹種債權,即激勵對象壹般需要支付對價才能獲得期貨股。當然,在實踐中,為了增加激勵幅度,也可以采用不計報酬的獎勵方式。
3.股票期權持有者只有期望交換真實股份的權利,沒有其他股權。而期貨持有人則享有股份收益權等權益,不享有股份所有權和投票權。
4.股票期權激勵與公司業績沒有必然聯系,因為公司股價的上漲不壹定是業績增長的原因。未來股票激勵必然與公司業績和激勵對象的業績考核有關,公司也可以選擇未來股票是否可以轉換為真實股票以及轉換的條件。相比較而言,系統設計空間比較大,適用範圍比較廣。
目前,在我國股權激勵立法相對缺乏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空間,有很多選擇。最重要的是激勵公司有什麽樣的激勵思路。根據不同的思路,上述兩種基本的股權激勵方式可以演化為不同的方案。
股票期權作為壹種股權激勵方式,是指企業給予激勵對象的壹種期待權,激勵對象可以在未來壹定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固定價格購買壹定數量的企業股票。其激勵的核心是免費獲得股票期權,使他能夠以相對較低的價格購買發展壯大了幾年的股票,從而分享公司發展的收益。當然,如果股價縮水,激勵對象會放棄行權,從而避免損失。
期貨股是指企業所有者以激勵員工為目的,以優惠條件確定擬轉讓股份的數量和價格,受讓員工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獲得預期權利的股份。期貨股份行權期間,期貨股東享有被轉讓期貨股份的收益權,但公司原股東仍享有股份的所有權和表決權。核心激勵對象可以盡早享有收益權,但收益與績效考核緊密掛鉤,不存在行權的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