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B的限售股65,438+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為65,438+00元。在持有限售股期間,送人65,438+00股,A公司全部賣出200萬股,平均售價為65,438+0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進價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如何確認?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在解禁後轉讓其持有的限售股份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購買價格:
(壹)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股票復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以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上市公司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基準。
(二)首次公開發行和公司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至解禁日的發行和轉換價格,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格。
(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轉讓後股份數量的增加,股票價格會自動調整為除息價,因此在計算增值稅時,股份的賣出價格和買入價格必須按口徑執行。在股票轉讓的情況下,如果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購買價格,則股票轉讓價格應按照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甲公司10萬股的發行價為10元/股,銷項稅額為100×(24-)。
另壹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賣價,總賣價為200萬股×12元/股= 2400萬元,那麽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息價5元/股(10萬股)。
可以看出,只要賣價和買價的執行口徑壹致(復權價或除息價),兩者的計算結果就是壹致的。
這種情況下,如果10給10,實際賣價還是10元/股。如果收購價格仍確定為10元/股,則意味著股價從10元漲到了20元,沒有繳納增值稅。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限售股在鎖定期內分紅,不征收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結果不變。
2.上市公司員工形成的限售股在鎖定期內轉股,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於2013年3月1日經股東大會批準向其員工授予10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員工李工作滿5年,獲10000000股),授予價格為每股20元,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給予3股,增加2股,登記日為2014。2015 11.7(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2009〕461號),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的股票市場價格+該批股票當日發行的市場價格)÷2×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
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每批限售股解禁的日期。
持牌人限售股解禁後轉讓的,按照財稅字[1998]61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在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股份轉換)的,“股票登記日的股票市場價格”和“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總數”需要進行相應調整。若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則“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需做相應調整。
李2005年10月7日2015438+065438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萬股,轉讓後股數為1.5萬股。
送股在稅法上理解為“先分配,後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要調整為:100×20+30 = 2030萬元。
每股實際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解禁30%,即1.5萬股× 30% = 45萬股。
1萬股基準日收盤價為36元,1.5萬股基準日收盤價調整為:36× 100/150 = 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格=(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 (32.5-13.5) × 45萬股= 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 = 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售股解禁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