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軍閥時期,官商合資形式的企業很多。北洋軍閥利用這種形式,壹方面他們用大量的投資占據企業中的重要位置,從而獲得巨額分紅;另壹方面,還利用“官股”的代表地位,侵吞官股,化公為私,大發橫財。
北洋軍閥的官僚資本往往在官商合資中占有重要地位。比如龍巖鐵礦公司,就是軍閥官僚資本和民族資本結合的官商合資企業。另外,中興煤礦以前是商業企業。因為軍閥官僚投資巨大,身居要職,所以大多數人往往把這類企業稱為與軍閥官僚相融的企業。事實上,該公司有1000多名股東。據《申報》7月8日1928《山東易縣棗莊中興煤礦公司,北洋軍閥持有大量不利股份》,據《新聞》2月8日1928、16《中興煤礦公司,...最初的股本為500英鎊。再比如,天津恒源紡織公司曹坤家的股本最大,田中宇、孫、鮑桂清等人也擁有不少股份,壹般認為是與軍閥合資。
軍閥官僚資本和民族資本在同壹個企業裏。由於軍閥官僚占據重要地位,他們可以分享巨額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比如天津恒源紡織公司,1920,曹坤得到的各種福利如下:股東獎金49200元,總經理獎金12500元,董事獎金1500元,促銷員獎金1666元,年薪4800元左右。以上各項共計69666元。他們每壹個頭銜都有獎金,而普通股東只能獲得壹份股東獎金。曹睿投資82萬元,“產權分紅”20466元,相當於分紅34萬元。曹睿能得到這麽多好處,自然是損害和侵占了小股東的利益。
軍閥和官僚也利用官股代表的地位貪汙公務。在官商合資中,國家資本以“官股”(又稱“公眾股”)的形式出現,派出的官員是官股的代表,也是企業的股東。因為官股在企業中占有很大比重,所以官股代表壹般在企業中擔任壹定的職務。有立場就有權利。官股代表往往利用手中的權力,化公為私,侵吞官股中飽私囊。比如當時最大的兩家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分別擁有財政部和交通部的大量股本,兩個部門分別派出壹些軍閥和官僚在這兩家銀行中擔任董事和監事。這些人往往壹方面擔任官股董事、監事,另壹方面投資私股。這樣,他們在同壹企業中就具有了正式股東和商業股東的雙重身份。因為官股代表可以直接控制和使用官股,久而久之就會有壹部分占為己有。例如,中日實業公司是由曹儒林、陸、、周、和日本共同組建的金融機構。1923,官股分完了,分完之後20多人拿到了官股。
此外,國有股企業壹般享有國家賦予的某些特權,如中國、交通、中工、邊工、農工商、葉全等銀行,或被指定為中央銀行,或擁有發行銀行券的特權,或擁有代理國庫的特權,或擁有承辦國債的權利等這些銀行中軍閥和官僚的私人資本自然分享這種特殊利益。
“官股”吃官股,說明軍閥官僚不分官私,徇私舞弊,政治腐敗。另壹方面,從管理體制來看,“政商合壹”的體制不利於公平競爭,不能充分發揮普通股東的積極性,不能很好地經營企業。這是我們應該吸取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