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主板
(壹)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65,438+0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65,438+0元人民幣;
(二)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65,438+0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65,438+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人民幣65,438+0元;
(三)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盤價同時達到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四)上市公司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天少於2000人;
(五)本所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壹)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
(三)本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4)連續20個交易日日均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科技創新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二,財務強制退市
1,上海主板
13.3.1
上市公司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涉及本節規定的財務強制退市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涉及本節規定的財務強制退市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經審計的上壹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第(壹)、(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三,強制退市的規範
1,上海主板
13.4.1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的;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且在法定期限內未予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此後2個月內未予更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內未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改正的;
(五)因公司總股本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事項在此後65,438+0個月內仍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予以終止上市:
(壹)因13.4.1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披露更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尚未披露符合規定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
(四)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因13.4.1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公司股份總股本或權益分派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的;
(6)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壹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公司被法院裁定破產;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解除退市風險警示的;
(八)公司的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獲本所批準。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四、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上海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壹)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
13.5.2
上市公司出現13.5.1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並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作出有罪並生效的判決;
(2)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作出生效有罪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連續會計年度的財務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4)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資產負債表存在虛假記載,且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末凈資產總額的50%(計算上述總額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數的,先取絕對值再計算總額);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認定的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統稱為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案件,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案件。
13.5.3
上市公司出現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並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有喪失繼續生產經營合法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上市公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結合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以及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狀況的影響程度,本所認為應當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動詞 (verb的縮寫)主動退出市場
1,上海主板
13.7.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壹)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市,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五)公司股東以外的購買者向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6)公司因新的合並或兼並而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被註銷;
(7)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自願終止上市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