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確定回購價格的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要約,以高於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給定數量的股票。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其優點是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股份的平等機會,通常公司有權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的有效期。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收購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這可能是由於要約價格高於當前市場價格的溢價。但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最早出現在1981的托德造船公司股票回購中。這種股票回購的方式,讓公司在確定回購價格上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規定回購價格的範圍(通常很寬)和要回購的股份數量(可以用上下限的形式表示);然後股東出價說明在某壹價格水平下願意出售的股份數量(股東可以在公司規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選擇);公司匯總全體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本次股票回購的“價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回購價格。
到期回購金額=回購價格+交易價格÷100。
回購價格=100+年換手率×100×回購天數÷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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