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組織的幹預的具體案例
1、 2005年10月,李某在城市道路拆遷中與拆遷人縣建設局簽訂協議獲得壹塊住宅用地作為安置補償,其後,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向李某下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6年5月縣人民政府作出2號會議紀要,其中第六條決定將已安置給李某使用的土地作為城市公***綠地,該會議紀要下發給了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後李某向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會議紀要第六條的決定對李某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案中,記錄縣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關系行為的會議紀要下發給了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並作為對李某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據,對李某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的影響。
2、某商場原系國有商業企業,隸屬市商務局。1998年,該商場擬進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經商務局同意,國資局批準立項後,由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產進行了評估,國資局對評估結果審驗確認。市企業改制工作領導小組於1998年7月批復,確認了評估結果,同意某商場按“零資產出售”方式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募集股本總額31萬元,以購買原企業產權。股東王某出資16萬元,占股本總額的51%,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決定深化商業流通企業改制,11月,領導小組根據商務局的報告,同意某商場改組為經營者個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工商註冊時明確其私有性質。
2001年2月,其他股東因與王某產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時隱瞞滯留國有資產等問題。市政府隨即責成審計局等部門進行查處。市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確認該商場存有國有凈資產220余萬元。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確認該商場改制時未評估國有資產計129萬余元,其他存留國有資產91萬元。國資局對該結果予以確認。
領導小組根據商務局的申請,於2002年3月8日作出《關於撤銷某商場改制方案批復的通知》,認為該商場在改制時,故意隱瞞和滯留的國有資產達220余萬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關於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
據此決定:1、撤銷對某商場改制的兩個批復,恢復某商場的國有企業性質;2、市工商局依法撤銷對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註冊登記並吊銷營業執照。
3、2001年4月,經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泗洪縣政府)批準,江蘇省泗洪縣建明食品公司(以下簡稱建明食品公司)成為泗洪縣的生豬定點屠宰單位之壹。建明食品公司在分別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動物防疫合格證等經營手續後,開始經營生豬養殖、收購、屠宰、銷售和深加工等業務。2003年5月18日,泗洪縣政府下設的臨時機構“縣生豬辦”向該縣各賓館、飯店、集體夥食單位、肉食品經營單位以及個體經營戶等發出《屠宰管理通知》。該通知第壹項稱,“縣城所有經營肉食品的單位及個體戶,從5月20日起到縣指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采購生豬產品,個體豬肉經銷戶壹律到定點屠宰廠(縣肉聯廠)屠宰生豬”。2003年5月22日,泗洪縣政府分管獸醫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的副縣長電話指示泗洪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以下簡稱縣獸檢所),停止對縣肉聯廠以外的單位進行生豬檢疫。建明食品公司報請縣獸檢所對其生豬進行檢疫時,該所即以分管副縣長有指示為由拒絕。
4、 江西省人民銀行幹部學校與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同屬原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的內部機構,後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機構改革,部分省級銀行合並,同時原銀行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也進行合並或撤銷。1998年1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撤銷江西省分行,其職能由新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履行。1999年5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作出《關於原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幹部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不再保留銀行幹校的名稱,其人員、費用和現有固定資產由江西金融職工大學歸口管理。
5、凱立公司是由海南長江旅業公司(以下簡稱:長江旅業)等六家企業發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長江旅業以凈資產(包括木棠開發區四通壹平工程項目評估值約1800萬元、別墅兩棟評估值約662萬元、凱立商業城評估值約1.3億元)1.63億元認購股款,占總股本的77.62%,並於1994年12月30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1997年3月,海南證管辦致函國家民委,同意推薦凱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998年2月,中國證監會通知海南證管辦同意凱立公司上報股票發行申請材料,並要求列入省97年的計劃內。1998年6月,凱立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了A股發行申請材料(據中國證監會的上訴狀,該材料為預選材料,而非正式的發行申請材料),其中,反映其申請前三年經營狀況的財務資料表明:其營業收入和利潤主要來自木棠工程的收益。
1999年6月,中國證監會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轉送的證監會《關於海南凱立公司上述問題有關情況的報告》,即:證監發(1999)39號文(以下簡稱:39號文)。國務院辦公廳將此報告轉發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又將該報告的內容轉告了海南凱立公司,該報告稱: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決定取消其發行股票的資格。
6、2001年11月12日,陳代富向五裏店街道辦事處提出享受低保金待遇的申請。同年12月17日,重慶市江北區民政局認定原告之妻月收入290元,原告月收入90元,壹並計入原告家庭收入,批準原告家庭每月享受低保金130元。自2002年1月起,原告開始領取低保金。其中,壹季度原告家庭實際每月領取低保金146元;2季度,實際每月領取145元;3季度,實際每月領取150元;4季度,實際每月領取370元;2003年1月至8月,實際每月領取235元。 2002年12月24日,重慶市江北區民政局(下稱區民政局)向重慶市江北區五裏店街道辦事處(下稱五裏 店街道辦事處)發出《關於陳代富不服減發其低保金提起行政復議我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函》),該函確認陳代富家庭每月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35元。五裏店街道辦事處將該函送達陳代富。
7、2007年6月,某縣董某所有的普慶路9號五間房屋所在地塊經批準征收並組織拆遷。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董某未能與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拆遷人的申請,某縣建設局於2008年1月作出《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書》,裁決董某在接到裁決之日起5日內將該房屋交拆遷人拆除。但董某既未申請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
2008年2月19日,某縣建設局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對董某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某縣人民政府2008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批準書》認為:被拆遷人董某在拆遷裁決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仍未搬遷,依《拆遷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責成建設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強制拆遷。2008年4月1日,某縣建設局向董某送達通知,限其在4月15日前自行搬遷並將房屋交給拆遷人拆除,逾期不履行義務,將組織相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