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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能不能炒股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壹)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