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形下不算遺產,但財產保險屬於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遺產的範圍《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人的範圍規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壹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可見,繼承開始時,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壹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壹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