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回購的動機分析

回購的動機分析

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予股東相對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價,以減輕經營壓力。

比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高速增長期的IBM,在70年代中期出現了大量的現金盈余。1976年末現金盈余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增加了現金股息(股息支付率在1978年為54%,而在50年代和60年代僅為1%至2%),同時花費1977美元和1978 * *回購公司。據統計,在1986-1989期間,IBM用於回購公司股票的資金達56.6億美元,* * *回購了4700萬股,平均股息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設備公司在1975-1986期間,壹直采用股票回購的現金分紅政策,使得公司股價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許多日本企業也進入了成熟期。根據企業發展理論,企業壹旦進入成熟階段,就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和擴大企業規模,而是越來越重視剩余資金的高效運作。然而,如何有效地利用剩余資金成為當時企業面臨的壹個重要問題。正在這時,HBO & amp;該公司用剩余資金回購了26%的已發行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用剩余資金回購公司股票。根據股票回購地點的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現場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擁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以當前市場價格代其回購股份。這種方法在國外成熟的股票市場比較流行。據不完全統計,美國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回購的股份總額約為2300億美元,占回購總額的85%以上。這種方法雖然透明度很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都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直接與某壹類投資者(如國有股)或某幾類投資者(如法人股、b股)見面,在場外市場協商回購股份的壹種方式。談判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實施時間。顯然,這種方法的缺陷在於透明度低,違背了股市的“三公”原則。按融資方式可分為債務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債務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來回購股份。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惡意並購。現金回購是指利用剩余資金回購公司股份。如果企業既利用剩余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回購公司股份,則稱為混合回購。按照資產置換的範圍,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份、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權股權置換。

債轉股是指用同等市值的債券換取公司股份。比如1986,Owenc康寧公司用52美元現金和35美元債券換來提高負債率。根據確定回購價格的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要約,以高於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給定數量的股票。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其優點是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股份的平等機會,通常公司有權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的有效期。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收購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這可能是由於要約價格高於當前市場價格的溢價。但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最早出現在1981的托德造船公司股票回購中。這種股票回購的方式,讓公司在確定回購價格上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規定回購價格的範圍(通常很寬)和要回購的股份數量(可以用上下限的形式表示);然後股東出價說明在某壹價格水平下願意出售的股份數量(股東可以在公司規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選擇);公司匯總全體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本次股票回購的“價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回購價格。

到期回購金額=回購價格+交易價格÷100。

回購價格=100+年換手率×100×回購天數÷360關於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壹些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歷史和現實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壹定條件下以壹定方式回購部分股份,不僅有利於盤活股票市場,防止惡意並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者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優化全社會的資源配置。雖然我國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公司註銷其股份或者為了減資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影響我們有條件在局部地區實施或者推廣。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用部分富余資金回購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負面影響,也有利於充分發揮股票市場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合並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將壹家同時擁有a股和b股的公司轉換為只有a股或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雖然A、b股並存在發行初期為發行企業帶來了更多的資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行特點,特別是兩個市場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滬深兩市a股和b股共有79家,均在1997之前上市。這些公司中的壹部分,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以來壹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了配股的公司,也和只有a股的公司有天壤之別。管理層其實已經意識到了這壹點,於是在1997的下半年,宣布了“壹企壹股”的政策。所以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很多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已發行a股的公司回購公司股份,可以相應改善資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但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目前滬深兩市僅有輕工機械等少數公司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其中輕工機械股份總數為654.38+0.75億股,流通股僅占654.38+0.654 38+0.4%。此外,還有壹批國企大盤股,如深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實華股份、廣電電器、雲天化等。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仍符合公司法要求。可見,公司法關於回購的規定與資本結構之間存在壹定的關聯和支撐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秀但股價較低的公司入市回購公司股份,壹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壹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流向。當然,不當的公司股票回購可能會損害股票交易的公平性,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壹,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個內部消息,先買賣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通過回購公司股份來欺騙普通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從購買方式、時間、價格、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操縱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