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案件無關是指經過調查、詢問證人和犯罪嫌疑人、核對證據等工作,發現被凍結的財產不是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也不具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犯罪的作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與犯罪行為無關。
第壹步救濟失敗後,我們需要進行第二步救濟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權利人可以申請變賣查封、凍結期間被查封、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它已經過扣押和凍結當局的審查;
二是不損害國家和被害人利益,不影響正常訴訟程序。變賣所得由查封、凍結機關保管。
實踐中,申請變賣被查封、凍結財產的情況很少,但我們不能忽視自己的權利,尤其是遇到需要對受害人進行巨額賠償的案件,更應該及時行使這壹權利。比如查封的匯票、本票、支票即將到期,可以在判決生效前申請變賣或者清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