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為兩部,即第壹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對第壹部上市的企業要求較高,申請的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的比例不得少於25%,記名股東不得少於500個,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少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並要獲得壹位交易所會員指明推薦,已在上海市設立過戶機構,最少在壹份公開發行報刊上定期公布其經營狀況。
對於第二部上市的企業要求相對較低,申請公司的實收股本額只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比例不少於10%,記名股東不少於300個即可。
2.定期復核已上市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已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根據規定說明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對已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定期復核定於每年第壹季度進行,如果發現已上市的證券不宜繼續上市,證券交易所報證券的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備案後可暫停其上市,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應予暫停上市的具體情況包括:
(1)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範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準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和呈報證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實記載;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5%以上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最近壹年內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個月無成交;
(5)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6)公司面臨破產;
(7)公司因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8)連續壹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9)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發股票或發放股息、紅利期間,其股票會自動暫停上市。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復上市。
證券有下列情況之壹時,證券交易所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準後可終止其上市:
(1)上述暫停上市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後果;
(2)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3)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
(4)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獲準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況時,須即向證券交易所送交有關報告:
(1)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針、業務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
(3)遷址、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