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第十條發行人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壹條發行人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二)發行前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壹)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和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三)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四)發行人最近壹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嚴重依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五)發行人最近壹年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十四條發行人應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並不嚴重依賴稅收優惠。第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十六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七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人員、財務和機構獨立,業務體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第十八條發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審計委員會等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第二十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註冊會計師將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第二十壹條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況。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核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第二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壹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最近三年沒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股東未經法定授權機構批準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的用途,並用於其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在董事會確定的專門賬戶。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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