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形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壹般來說,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均可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已承諾向投資人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