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結婚之前多多少少會有些存款,喜歡投資的還有持有部分股票,婚前財產屬於對方這個大多數人都知道,但結婚後,個人財產例如股票等會出現增值的情況,如果出現離婚,那麽壹方是否可以分割增值收益那壹部分呢? 夫妻壹方婚前財產的增值的收益,其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是其可否分割的關鍵。 壹、對於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例如現在很多年輕人喜歡投資,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其中間接投資表現得比較隱蔽,其並不直接投資於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並不直接關聯,主要表現為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上述證券所得與扣除本金的差額。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為間接投資行為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同財產,另壹方當然可以請求分割。 二、對於壹方婚前財產的婚後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所得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壹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壹方個人的財產。 例如壹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其只是原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價值的取得始於婚前,財產的性質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壹方的婚前財產。 針對婚前壹方財產的增值問題,還要看具體情況: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在婚後用夫妻***同財產對其追加了投資。 例如股票,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個股票賬戶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離婚時股票需要進行分割,以結婚登記日為起算點,婚前的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給予配偶婚後股票的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壹半的折價款。 如果沒有以夫妻***同財產追加新的投資,婚前的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婚內的股票收益為夫妻***同財產,離婚時給予配偶股票婚後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壹半的折價款。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