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主要是指政府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對於其強制執行,尋法提醒您,人民法院將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存款、收入、股票、應收賬款等財產;
(二)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動產、土地、不動產和車輛等其他不動產;
(3)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支付逾期款項;
(四)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5)出入境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