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區別:
1,企業性質不同。
金融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最大的區別是企業的性質。互聯網金融企業是民營企業,經營者追求的目標與企業的經營目標完全壹致。沒有人員和網點的歷史包袱,團隊成員普遍年輕,這使得企業對市場的反應比金融互聯網企業快得多。
2.不同的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規定,銀行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獲得資金來源,而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合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整合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
3.不同的監管要求
銀行有明確的銀監會和央行監管,貸款業務有明確的資本充足率、貸前調查、貸款用途、委托支付、貸後資產處置、資產保全等要求。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商務部等多個監管部門。但由於業務創新速度太快,沒有現成的法規可循,往往遊離於銀監會和央行的監管之外。銀行需要實行貸款面談、貸款用途、委托支付、風險撥備、撥備覆蓋率,而互聯網金融小貸業務沒有這樣的要求。
4.信用基礎不同。
銀行個人信貸業務壹般以客戶收入、現金流、職業、征信等為基礎。,而且很難避免客戶在放貸前不采用央行的征信就能從多家放貸機構獲得貸款的可能。二是客戶並非完全實名登記制,虛假交易難以避免;三是貸後催收、催收保存、資產處置等制度有待完善;第四,沒有像銀行那樣規範的風險撥備制度。
5.不同的進入壁壘
現行監管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壹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而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資金的要求很低,即使在涉及金融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準入要求也遠低於銀行。
第三方支付監管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00萬元。”
6.平臺建設成本不同。
金融互聯網企業在建設互聯網電子渠道時要考慮與原有系統、網點、自助渠道的銜接,這是壹個計算機和電子渠道取代人工和物理網點的過程。但采用互聯網電子渠道後,減少人員和物理網點數量是壹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
而電商企業則是壹張白紙。在借鑒金融互聯網企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最新的互聯網技術,利用後發優勢,建設成本低、功能全的先進互聯網金融平臺。此外,盈利模式不同,支付服務的收費也遠低於金融互聯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