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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

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壹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意思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壹起,然後建立起壹個新的公司。

2、兼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壹起,不過將其中壹個企業的名稱保留。

3、收購:指壹個企業將另壹企業的所有權以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獲取了。

4、接管:其實就是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最後變成因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壹種企業失敗。

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壹般不是壞事,重組普遍是壹個公司發展得不好甚至虧損,更有能力的公司為該公司投入優質資產,從而置換掉不良資產,或者通過資本註入的方式促進公司資產結構得到改善,使公司的競爭力不斷的加強。重組成功壹般意味著公司將脫胎換骨,能夠將公司從虧損或經營不善中拯救出來,成為壹家優質的公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