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當事人就轉讓事宜達成壹致;
2、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的,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3、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可以轉讓;
4、轉讓後,由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具體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3、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4、評估、驗資。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5、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
6、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7、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8、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9、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壹、股權轉讓合法有效的條件
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資企業董事會的通過,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的規定,就合資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壹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簽字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即股權轉讓獲得合營他方的同意;經董事會壹致通過;合營他方對於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需要取得合營他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表示。
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若幹規定”的規定,合資企業的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審批機關為合資企業設立時的批準機關;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
二、 股權的內容都壹樣嗎?
壹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通常會預先設定股息收益率,優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參與決策。
三、股權轉讓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三)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需提交原其他股東關於變更股東的決議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經公司蓋章的);
(五)股權轉讓協議 ( 涉及國有產權的,提交國有產權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股權轉讓協議還應經產權交易機構鑒證;不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鑒證);
(六)新股東的資格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權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