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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新股上市,原股東(小股東)持股期限是多少?

壹、主板股票鎖定期

港交所只是在公司新上市後,對控股股東出售股份有壹定的限制。基本上,發行人申請上市時被視為控股股東的任何人不得:

(壹)自控股股東根據上市文件披露持股情況之日起至發行人證券在本所上市交易之日止的六個月內,出售控股股東持有的上市發行人股份;或者

(b)在上述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售其在發行人的權益,使該人不再是控股股東。

證券交易所允許控股股東在限售期內質押,但應如實披露:控股股東自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之日起至上市日後12個月內質押或抵押任何對認可機構實益擁有的證券的,控股股東應向發行人和交易所如實披露。

第二,創業板股票的鎖定期

港交所對公司在創業板新上市後管理層股東和高持股股東的售股行為進行了壹定的限制:

(壹)管理層股東自根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情況之日起至上市之日止的65,438+02個月期間,應將所持有的相關證券委托第三方保管並承諾不出售。但相關證券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比例不超過1%的,上述期限可縮短至6個月。

(二)在根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情況之日起至上市之日止的六個月期間,持股比例高的股東應當將相關證券委托第三方保管,並承諾不出售。

證券交易所允許管理層股東和高持股股東在限售期內質押,但應如實披露:管理層股東和高持股股東在上市日後12個月和6個月期間內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抵押給認可機構的,須向發行人和交易所如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