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所以交易通常在高度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範其他風險,協議可約定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證券的市值應保持壹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第壹,證券的出售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到期,按約定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壹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但差價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收益率。
擴展數據:
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利得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約”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回報,前提是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用於其他用途。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將長期資產變現可能帶來的損失。
3.強大的安全性。回購協議壹般條款較短,有100%債券作為抵押,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回籠資金,規避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通過回購協議以較低的利率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就可以獲得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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