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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

退市條件2023年新規定,: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5、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後第壹個半年度報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壹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後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的;

4、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的;

5、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壹個年度報告的;

6、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後的第壹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於壹元的面值退市指標外,還新增了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的“市值退市”指標。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補充。能夠防止有關公司通過並股等方式,將價格低的股票,通過減少股數變成價格高的股票。

綜上所述,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壹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壹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壹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