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市場風險。在擬回購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降的,需要按照約定提前回購質押標的證券、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者采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擔保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收購人不能賣出或挪作他用,收購人可能承擔證券價格波動產生的風險。在跨市場吸收合並質押標的證券的情況下,在整合方面存在提前回購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受讓方違約、按約定質押標的證券並可能被處置的風險;由於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性。,可能會給被整合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出借人,也可以是出借人的管理人,同時根據融入方的委托,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的交易指令申報等相關事宜,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收購人應關註各類異常情況及其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標的證券質押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決定終止上市;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式回購權限;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範圍的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達成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還面臨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同時,投資者需要特別關註特殊類型的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