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是指對壹段時間內收到的買賣申報進行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壹、集合競價中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是:
1.選擇有效價格範圍內交易量最大的價格;
2.高於成交價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成交價的賣出申報全部平倉;
3.交易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上交所規定最小化成交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仍符合要求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交所以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部分,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第二,集合競價符合條件。
對於集合定價,計算機交易處理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所有申報進行排序,並在此基礎上找出壹個基準價,使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交易量最大。
2.所有高於基準價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的賣出申報都得到滿足(成交)。
3.具有相同基準價格的買方和賣方之壹聲明他們都滿意(成交)。
基準價格確定為成交價格,采用集合競價方式生成成交價格的全過程完全由計算機交易系統編程,並顯示處理後生成的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模式下的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具體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買賣申報從高到低排列,相同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照電腦主機接受的順序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