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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演變是怎樣的?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改革實踐

從1988開始,在我國,地方法規分別規定了證券發行審核的方法。

1992,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證券發行規模控制和實質審查制度。

1996之前,國家下達發行規模,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和央企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或本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通過實質性審核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在實施過程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導致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所以1996之後,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控制、限量上報”的辦法。即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審批,並向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企業預選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核不合格的,不能發放發行額度。企業獲得發行額度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正式材料,由中國證監會最終核準是否批準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 65438+2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該法於7月1999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批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65438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二款也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國務院授權審批的部門。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簡而言之,中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根據證券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1,股票發行采用核準制。

2.債券發行采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已經從配額制和嚴格的審批制走向了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準制。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和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相繼實施,加速了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市場化。在此基礎上,股票發行價格也采用市場定價方式,中國證監會不再限制股票發行市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