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違章建築的主要類型(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範圍、內容施工的;(二)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三)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四)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五)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六)在拆遷征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