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不允許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買入公司股票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再次買入。從事短線交易的,交易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收益。同時,違規者可能會因短線交易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監事於2008年6月6日+065438+買入該公司股票3萬余股,並於6月11日至6月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結果被證監會罰款,被通報批評證券交易所罰款。
第二,“窗口期”禁止交易。這裏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發布前後的壹段時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例如,山西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8日發布年報,公司總經理於3月19日買入該公司股票2萬余股,構成“窗口期”交易,因此接受上交所通報批評。
三是減持比例和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持有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壹次性轉讓);(二)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原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2008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被證券交易所接受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