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紅籌股主要是壹些中國公司收購香港中小上市公司後形成的,比如中信泰富。近幾年紅籌股的出現,主要是壹些內地省市將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重組後在香港上市形成的,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
紅籌股回歸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回歸路徑:CDR模式(發行存托憑證)、聯通模式和直接發行a股。聯通的模式是拆分子公司,在國內上市。這種雙重結構容易導致公司治理出現問題,同時也不符合目前整體上市的思路。CDR模式適合真正的外企,采用CDR模式會涉及外匯管制;同時涉及的環節很多,不像直接發行a股那麽簡單;托管和存管業務將使主要的市場利益流入外資金融機構。
目前,境內投資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上市試點辦法正在制定中。該辦法將詳細規定紅籌股回歸a股的發行條件。比如,在盈利能力方面,紅籌公司可能需要達到年凈利潤6543.8+0億元以上,但對於成立不到三年的紅籌公司,上述指標可能可以豁免。
對於發行方式,監管層傾向於直接發行a股,鼓勵采用股票發行的方式。發行a股時,監管層也支持股票發行方式,即總股本不變,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給a股市場流通股東。鼓勵股票發行最大的好處主要是緩解資金流動性過剩的壓力。
但由於兩地上市,對上市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規必然不同,會導致紅籌上市在細節上出現壹些問題。比如在公司治理方面,內地與香港在監事會、獨立董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通知的召集和表決方式、高管兼職等方面存在差異。內地股票和紅籌股的面值差異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該負責人還建議,鼓勵投資紅籌公司,但不限制境外投資,不限制境外公司通過募集投資資金收購境內公司;程序上,按照國內a股IPO的程序,需要進行上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