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壹方在同壹財產中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應分割。這類股票與債券、基金和其他證券的劃分相對簡單。通常采用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按照雙方同意的動議進行分割。可以由壹方持有補償另壹方,也可以按份額分割。在協商壹致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和分割比例由雙方決定。
2.對壹方持有的股票沒有爭議,但對補償金額有爭議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如果雙方對壹方持有全部股份沒有爭議,但對應支付的補償金額有爭議,可以根據某壹基準日(如法庭辯論終結日)的市場價格確定股票價值,然後計算補償標準。
3.對於價值不易確定的份額,壹般法院會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的方式。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是公開的,從這個角度來確定其價格相對容易,但上市公司股票的波動和變動幅度也相當大,股市上的價格不壹定與其真實價值相符。除非確定接受某壹點的價格,否則法院在變動比較大的某壹時刻直接單方面采用股票市場的價值,可能並不公平。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價值更是難以確定,不經過公司賬目的專業審計,基本不可能確定股份的價值。
因此,如果難以確定待分割股份的價值,法院壹般會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