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T是指已經持有想要做T的那只股票,而該股票在做的那天先跌後升,股民在低位買了,趁拉高後賣出原來擁有的股票,那就即達到賺錢的目的也拉低了成本。
有以下兩種情況的都叫做T:
1、如果手裏有資金,當天開盤下跌,則可以低位買進,等股票沖高後,把原先的籌碼賣出,這樣總持股數保持不變。
2、如果當天開盤上漲,而預計盤中可能會跳水,則可以再高位先賣出壹部分股票,等下調的時候再接回(買進),總量仍然保持不變。
中國股市在T+0與T+1之間的徘徊:
1992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取消漲跌幅限制後實行了T+0交易規則。
1993年11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取消T+1,實施T+0。
1995年基於防範股市風險的考慮,滬深兩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轉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壹直沿用至今。
2001年2月滬深兩市的B股市場對內放開,依然執行著T+0回轉交易方式。這樣,內地投資者在滬深兩市做A、B股交易時,分別執行著T+0和T+1兩種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議兩市盡快統壹此項制度。
2001年12月滬深兩市B股由T+0調整為T+1。同時,可轉債交易制度卻從T+1調整至T+0。《證券法》第106條也明文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這從法律角度規定了我國股市的交易采取T+1方式。
擴展資料:
監管機構和券商則對不同類型賬戶的投資者交易行為進行規範:
1、現金賬戶的T+0交易
現金賬戶的開戶最低資金要求較低,賬戶總值壹般低於2000美元,因此現金賬戶適合投資新手或不想進行復雜交易的投資者。現金賬戶的回轉交易行為受到最為嚴格的監管限制。壹旦操作不當,則可能面臨賬戶凍結。
壹般來講,現金賬戶在前壹筆交易已經交割完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動用這筆資金再次進行交易。現金賬戶的回轉交易涉及到兩種違規條例,“不擔風險獲利”(free riding)和“誠信違規”。這兩者的區別在於投資者賬戶內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償付首筆買入交易 。
舉個例子,在現金賬戶中,若投資者在周壹使用已經完成交割的資金買入股票XYZ,股票XYZ將在周三交割完成。無論該股票是否已完成交割,則該投資者可以隨時賣出股票XYZ(不違規)。
周壹當天,該投資者賣出股票XYZ,並且使用賣出股票XYZ得來的資金買入股票UVW(也不違規),但該投資者在周三UVW股票交割前就將其賣出,這壹行為將被判定為違規。
若此時,投資者賬戶內有足夠余額或者隨後補足了足夠資金償付UVW買入交易,則被判定為“誠信違規操作”(Good Faith Violation),每個投資者可以被允許在連續12個月發生最多3次的“誠信違規操作”,當賬戶發生第四次“誠信違規操作”時,賬戶將會面臨90天凍結;
若沒有補足足夠資金償付首筆買入交易的資金,則為“不擔風險獲利”違規(Free Riding Violation) ,投資者賬戶將直接面臨90天的凍結。
2、信用賬戶的T+0交易
信用賬戶的開戶資金最低要求要高於現金賬戶。壹般來講,該類賬戶的最低存款要求為2,000美元。
由於此前美股保證金制度並不能有效防範某些回轉交易模式所蘊含的風險,並且引發了壹些不良的業務行為,如用其它賬戶的資金充當保證金、在進行回轉交易前不對客戶是否有足夠財務承受能力從事回轉交易進行檢查等。
2001年8月27日和9月28日,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分別修訂了各自規則中有關回轉交易的規定(NASDAQ規則2520和NYSE規則431),並且明確了壹個與回轉交易密切相關的概念,即“典型日內回轉交易者”(Pattern Day Traders)。
(根據NYSE規則431和NASDAQ規則2520,Day Trading的定義為:在同壹交易日內使用信用賬戶先買後賣同壹證券,或是先賣後買同壹證券。)
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總值超過2,000美元但低於25,000美元時,在5個交易日內有3次日內回轉交易機會。若超過3次,該賬戶會被禁止交易直到資金交割,資金交割後會自動轉為類似現金賬戶的全額結算,並在現金賬戶狀態維持90天,90天過後重新申請成為信用交易賬戶。
當投資者賬戶總值超過25,000美元後,若投資者在5個交易日內,其信用賬戶內進行超過3次的日內回轉交易,並且在這五個交易日當中,回轉交易的次數占總交易次數的6%以上,則賬戶將被列為典型日內回轉交易者,並要求投資者賬戶凈值保持在25,000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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