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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和股份有什麽區別?

股份和出資都是投資。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以下是薛雪整理的《出資與股份的區別》的含義。com。我希望妳喜歡它。

股份與出資的區別

股份壹般用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通常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都是構成各自公司資本的貨幣單位,但又有很大不同。

首先,兩個問題的主體不同。股份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出資由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能認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能認繳出資;

其次,它們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以出資證明書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份表示;再次,出資證明書轉讓受到嚴格限制,而股份轉讓相對自由。

出資與股份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單位: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由股東的出資構成,股東的出資額之和為公司資本總額。對於股東出資的形式,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構成的立法,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1.單次出資制,即對股東的出資不分等份,股東只能認購壹次出資,每次出資的數額可以不同。中國臺灣省通過了這種立法。中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也沒有要求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分成相等的股份,或者每股必須是基本股份的整數倍。實踐中,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單壹出資制。但《公司法》並未禁止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其他資本形成形式,應當考慮根據公司實際需要選擇章程。

單壹出資的好處是股東的出資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公司資本的需求來確定,簡單易行,但這種方式在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計算上存在不便。

2.復數出資制,即股東出資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可以認購壹股或幾股。例如,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每股出資額應當統壹,不得低於5萬日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在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每個股東都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份額,股東以其份額享有股東權利;但是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份額的法律形式是股單,在性質上只是股東出資的權利憑證,是不可流通的有價證券,不能在市場上公開流通和轉讓;股份的法定形式是股份,是有價證券,可以在市場上公開流通和轉讓。為了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份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將股東的出資額稱為持股份額。在商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稱為股份公司。

多元出資制有利於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計算,股東根據所持股份數行使表決權。

3.基本繳款制度。股東的出資沒有分成相等的份額。股東只能認繳壹次出資。每個貢獻可以不同,但必須是基本貢獻的整數倍。比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五條規定,每個股東只能認繳壹次出資,每次出資的數額可以不同,但必須是100德國馬克的整數倍。基本出資制度有利於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計算,同時在形式上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區分開來,是壹種更為合理的出資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是什麽?分享

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世界各國的公司立法無壹例外地確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由股份構成。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個特殊概念。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大多是不均等分成等份的。即使在多元出資制度的國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份額雖然與股份相同,但本質上是有很大區別的。為了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份額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各國往往使用不同的名稱,如日本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份額稱為控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稱為合股。在中國臺灣省,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構成單位稱為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構成單位稱為股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概念的使用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壹般稱為出資或認繳出資。使用時要註意區分。

股份的概念有多重含義。首先,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公司股份總額為公司資本總額;同時,每股的股份數額應該相等,因此,股份是公司不可分割的計算單位。各國立法首先賦予了股份的含義。我國《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但是股票和公司資本是有區別的。股份歸股東自己所有,股東無權直接支配。股份總額和公司資本總額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對等的。在采取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允許分階段發行公司章程中確定的資本總額。因此,公司章程記載的資本總額只是公司可發行資本的最高限額,不壹定是公司的實際資本。在本章程確定的資本總額未全部發行前,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額始終小於資本總額。確切的表述應該是,公司股份總額是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

其次,股份是股東權利義務的基礎和計算單位,是股東在公司中地位的象征。股東的權利義務範圍取決於其擁有的股份數量,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數量行使權利,如表決權、剩余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所以股份本質上代表股權,擁有股份就是擁有股權,轉讓股份就是轉讓股權。

再次,股票是指股票的價值含量,表示股票的價值。股份在形式上表現為股份,股份的持有和轉讓是通過股份的持有和轉讓來進行的。所以兩者其實是壹個有機整體的兩面,以股份為價值內容,以股份為股份的存在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份額相等。從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來看,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量都是相等的。對於正面股份,股份數量相等;對於無面值股票,在總資本中的比例是相等的。從表現股東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看,股份所包含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擁有股份的多少決定了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大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股份所含權利不得被剝奪或限制。

2.股份不可分割。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每股金額相等,不能再分。股份可以歸幾個人* * *所有,但* * *的股東權利要統壹行使。不能對同壹股份單獨行使股東權利,也不能分成若幹股份單獨行使股東權利。所以,* * *是有人享有股份,而不是股份本身。股份是可以細分的,比如從原來的每股65,438+00元到每股65,438+0元,公司的股份總數也會相應變化,但這種細分屬於公司資本最小計算單位的變化,不屬於股份的分割。

3.股份可以轉讓。除法律有限制發起人股份轉讓、國有股份轉讓等特殊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加以限制。在上市公司中,股票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自由流通。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

4.股票是有價證券。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東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轉讓股份。股票是具有流動性的有價證券;但是,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是以股份清單或者出資證明書的形式出現的,只是股東出資的權利憑證。它是非證券,不能自由轉讓,更不能在市場上流通。

二、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權利義務的重要有價證券。它與股份和股東權利密切相關。股票是股票的價值內容,股票是股票的存在形式。股東權利離不開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股東權利並不完全離不開股票。無記名股票,合法持有股票的人就是股東,股東權利的行使離不開對股票的占有。記名股票,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不是基於對股份的占有,而是基於有價證券。

股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票是重要的證券。股票的制作和記錄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經董事長簽字、公司蓋章、主管機關批準後才能生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並載明下列事項的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股份的種類、面值和所代表的股份數量;股票編號。股份應由董事長簽名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中國的上市公司都采用無紙化股票形式,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聯網計算機進行交易。

2.股票是證券。以股票為代表的股東權利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股票可以流通和抵押。但記名股票不是純粹的證券,其所代表的權利的享有與股票的占有並不完全壹致。但是,無記名股票所代表的權利的行使與股票的占有是分不開的。所以記名股票通常稱為不完全證券,無記名股票稱為完全證券。

3.股票是非抵押證券。股票不同於票據等有權利的證券。股東權利不是股票創造的。在股票發行之前,股東權利是按股份存在的,股票只是以有價證券的形式表現現有的股東權利。

3.股票類型

從不同的角度,股票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股份所表現的股東權利的內容,可以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

普通股是指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平等,不存在差別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股票。各國立法壹般賦予普通股表決權,禁止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剝奪或限制。因此,普通股的數量決定了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控制程度。

特別股是指權利義務不同於普通股股東的股份。特別股股東權利的內容由公司章程依法確定,壹般指股東在公司收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公司事務表決權等方面不同於普通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特種股票可分為優先股和劣股。

優先股是股東比普通股股東有優先權的股票。根據優先權內容的不同,優先股可分為三種類型:有表決權的優先股、公司盈余,即股利分配優先股和剩余財產分配優先股。優先股對公司盈利的分配可分為兩類:參與型優先股和非參與型優先股。參與優先股是指公司分配特別股的固定股息和分配給普通股的與特別股相同的股息後,如果仍有盈余可分配,該特別股的股東仍有權與普通股股東壹起分配。非參與式優先股是指只按既定股息領取股息,不參與公司超額利潤分配的股份。第二,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累積優先股是指當公司當年未能分配完既定優先股的全部股利時,應在以後年度普通股股利分配前補充未分配的股利。非累積優先股是指當公司本年度盈余不足以分配既定優先股的全部股利時,所欠部分在以後年度不再補發。根據權利義務壹致原則,優先股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殊權利的同時,往往意味著其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受到限制或者負有某些特殊義務。例如,優先分配公司盈余或剩余財產的優先股通常沒有投票權或投票權受到限制;表決權優先的股份通常在分配盈余或剩余資產時受到限制,或者股份由某些負有特殊義務的股東享有,如發起人。

劣股是指在分配公司盈余或剩余財產時劣於普通股的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優先股和劣後股的劃分標準是相對的。有些特別股在某壹方面有優先權,在另壹方面可能是次等的,比如在分配公司盈余時有優先權,但在分割公司剩余財產時是次等的。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發行特別股,但《公司法》第135條規定,除規定的以外,國務院可以對發行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並沒有禁止公司設立特別股,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在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條例》。但在優先股相關規定出臺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份應為普通股。

2.根據股票上是否記載股東姓名,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即股票上有股東姓名的股票。這種股份的權利只能由股東自己享有,不能通過持股來享有。無記名股票,即股票上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這類股份與股票密不可分,股票持有人是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

區分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其轉讓方式的不同。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股票被交割,股票即被轉讓,轉讓即發生法律效力。各國對記名股票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規定必須采取股票背書的形式,股票上必須寫上受讓人的名字;有些規定要求有股份轉讓證明;也有規定只有股票才能交割。但有壹點是* *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即受讓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須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否則,不得轉讓給公司。此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允許公司通過章程對股份轉讓進行適當限制。例如,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得到董事會的批準。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董事會同意的轉讓無效;但董事會不同意轉讓的,應當為轉讓股份的股東指定收購人。法律保護的是股份的善意取得人,也就是說,即使轉讓方的股份是非法取得的,只要受讓方在取得股份時沒有重大過錯,轉讓仍然有效。

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兩種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公司法人的名稱不得登記在另壹個賬戶名下或者代表人名下。公開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每個股東獲得其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

3.根據股票的面值有無記載,可分為正面股票和非正面股票。正面股份是指在股份表面標明壹定金額的股份。無面值股份又稱比例股,是指在股份票面上不標明金額,而只標明每股占公司總資本比例的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32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數額必須寫明。也就是說,我國禁止發行非面值股票。但是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股票的面值和最低股金額。在實踐中,股票的面值大多為1元人民幣。有些國家還規定了股票的最小面額,如德國規定股票的最小面額為50馬克,法國規定為100法郎。

4.根據股份是否有表決權,可分為有表決權的股份和無表決權的股份。

有表決權的股份,即有表決權的股份。具體分為三種普通表決權股份,指每股壹票的股份;多數表決權股份是指擁有兩票或兩票以上表決權的股份,壹般由董事、監事等特定股東擁有;限制性表決權股份是指表決權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無表決權股份是指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被完全剝奪了表決權的股份,如公司本身的股份。

對於是否允許設立無表決權股份、限制性表決權股份和多數表決權股份,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態度。壹些國家不允許對股份的投票權進行限制,而另壹些國家則采取寬松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必須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股份每股壹票。可以看出,公司法沒有規定發行具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但這並不妨礙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135條對公司法以外的股份作出特別規定。

5.根據股份的種類是否可以轉換,分為可轉換股份和不可轉換股份。

可轉換為公司其他種類的股份或股份,為轉換股份;否則為非轉股。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但沒有規定可轉換為公司債券的股份。

6.根據股東的身份,可分為合格股、職工股和自有股。

合格股份是指董事和監事持有的股份。比利時、瑞士等壹些國家要求董事在不正當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格股份作為擔保。職工股是指員工持有的股份。有些國家對職工持股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在法國,超過65,438+000名員工的公司必須向員工發放強制性福利,並享受這部分利潤的稅收優惠。公司自有股份是指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原則上可以不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在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擁有壹定比例的自己的股份,但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