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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組的條件是什麽?

如果要重組,必須滿足這些條件。

1.因涉嫌犯罪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請停牌的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重組方應提出可行的重組方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實質性的改變,即“脫胎換骨,改名換姓”。重組的完成將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經發生變化,或將因股票發行而發生變化;

4.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中國證監會調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

5.違法行為已經停止或者已經作出必要的補救,發行股份將有助於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

6.不存在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可能使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獲取不合理利益,或可能進壹步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2.符合上述“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條件的公司,應當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且股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報告,說明以下情況: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況,公司被立案稽查以來重大事項的說明;

2.涉案人員名單、案發時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現任董事、監事名單。案件發生時公司董事、監事仍在任的,應當說明原因;

3.本次重組方案的基本摘要,重組方案實施前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原控股股東持股數量及比例的變動情況;

4.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三。該類公司提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壹)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不誠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