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第二章股票發行核準制,由核準制向核準制的轉變

第二章股票發行核準制,由核準制向核準制的轉變

中國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中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參與主體不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太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不平衡,急需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核,因此對股票發行申請采取審批制。

核準制是壹種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股票發行實行指標發放的方法,同時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公司數量也是有限的;有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和時間進行審查。

這壹制度的實施,對於協調當時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對於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調整國民經濟結構,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手段無法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的高度集中管理,降低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展;壹些中介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市場公平;發行額度的計劃管理模式容易造成股票發行審批中的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壹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準制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準制。股票發行核準制改變了政府部門提前制定計劃、選擇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化標準,確立了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初步合規審核、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範化市場原則。核準制的核心是完善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規定和標準,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規定和標準,即發行人要求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通知》,標誌著我國股票發行制度開始由核準制向核準制轉變。2001 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準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壹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壹步規範發展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