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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減持協議轉讓合法嗎

股東減持協議轉讓合法。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則不能超過2%,但對協議轉讓的數量、比例則沒有明確規定。

大股東減持限售令最新規定如下:

1、為了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3、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4、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 《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6、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7、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8、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4、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5、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8、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9、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1、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