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持股行為,
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減持股份,以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減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事。
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文章
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應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作出限制股份轉讓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原因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減持股份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六個月的。
(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通過15辦理。
交易日前提前披露了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方式、價格區間及原因。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三個月內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轉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地位的,在減持後六個月內,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主要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壹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非現場股權質押登記標準,並負責收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登記、平倉風險、股權質押解除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實施股權質押協議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告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通過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在六個月或者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照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照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違反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6+0.9起施行。
關於美國和中國相關大股東減持的區別和比較,我們舉壹個案例來說明:
10月2016.65438中信證券大股東準確踩場減持。雖然沒有被相關部門調查,但也暴露了中國股市在大股東減持問題上的壹些制度缺陷。我們不禁要問,美國的法律在這方面做得怎麽樣?
美國作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法律體系較為健全的國家,在大股東減持的類似問題上已經形成了壹系列的法律法規,這或許可以為中國股市未來的制度建設提供有益的借鑒,也將對監管機構重新審視這壹問題有所啟發。
大股東的“限售股”必須慢慢走。
1929股災之後,美國政府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法律法規保護大眾投資者。其中,有壹條規定1933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實施第號法規的主要影響。144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取得股份的人,在出售股份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滯銷和披露程序,此類股份為“限制性證券”。
如果您從公司的關聯方處獲得受限證券,並希望向公眾出售受限或受控證券,您需要滿足法規144中列出的五個條件。
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首先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妳可以向市場出售受限證券之前,妳必須持有這些證券至少壹年(1997之前的兩年),這壹年的鎖定期從妳購買這些證券並全額支付時開始。鎖定期僅適用於受限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上獲得的證券是不受限制的,所以在市場上購買發行人證券的關聯方沒有鎖定期。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銷售,則必須滿足條例的其他條件。向發行人購買額外證券不會影響之前購買的類似證券的鎖定期。從其他無關方買入受限證券的,可以將無關方的鎖定期加到自己的鎖定期內。如果是關聯方贈與,鎖定期從購買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與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從期權執行時開始,而不是從期權給予時開始。
第二是在賣出股票之前公布足夠多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人的最新信息。這意味著發行人必須根據1934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制定期財務報表。
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在壹年的鎖定期後,每三個月可出售的股票數量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票的65,438+0%或四周內的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該股票在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對於櫃臺交易的股票,包括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股票,只能以1%的金額賣出。
第四是必須是普通的券商交易。
這種買賣在各方面都必須視為常規交易,不允許打廣告。券商不能收取超過正常水平的傭金,防止利益輸送。賣方和經紀人都不能誘使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五是填寫通知,提交給SEC。
當您發出銷售訂單時,如果交易量超過500股或三個月內總交易量超過10000美元,您必須填寫通知表144並提交給SEC。出售交易必須在表格遞交後3個月內完成。如果未完成,必須填寫修改通知。
如果妳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持有限售股份超過兩年,則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出售。公司關聯方(5%以上的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等。)需要始終永久遵守上述銷售條件。
對比美國的法律法規會發現,如果把中信證券的大股東放到美國,是違法的。壹是因為單次減持3.16%超過了每三個月減持金額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1%的規定;二是中信證券“事後通知”的做法與“事先申報”的規定不符。